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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历史
添加时间:2020-03-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国外劳务派遣起源于上世纪上半叶。我国劳务派遣的用工最早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主要是为了解决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用人需求。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不能直接用工,一般都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机构(如外企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向其派遣中国雇员。
20世纪90年代末,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就业,劳务派遣逐步发展起来,成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以往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这种劳动关系缺乏规范,因此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用工单位为规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设立专章予以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同工同酬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劳务派遣规定》已出台,对北京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三性岗位”界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解除、异地派遣的社会保险等进一步作出规定,切实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同时将进一步已发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劳务派遣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行为,规范劳务派遣经营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世纪90年代末,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就业,劳务派遣逐步发展起来,成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方式,在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需求,解决部分劳动者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摩擦性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与劳动力使用相分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而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以往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这种劳动关系缺乏规范,因此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用工单位为规避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责任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针对劳务派遣存在的突出问题,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设立专章予以规范,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同工同酬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劳务派遣规定》已出台,对北京劳务派遣公司设立条件、“三性岗位”界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及解除、异地派遣的社会保险等进一步作出规定,切实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同时将进一步已发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劳务派遣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劳务派遣违法行为,规范劳务派遣经营秩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